字词 | 番大租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番大租清时台湾汉人租种高山族田地所交纳的地租。租种村社公有土地者付“公口粮租”,由土官收作村社公费;租种村社家族或个人私有土地者付“私口粮租”,交高山族本人收。租率有活租和死租两种, 活租租额占收获量十分之一至五,死租租额占收获量十分之一。道光初年,水沙连六社招汉人垦田,收取所获百分之五,称“亢五租”或“空五租”,光绪年间逐渐变为官租。噶玛兰各社近处,大社留地二里,小社留地一里,称为“加留余埔”, 招汉人佃垦, 所收之租称“加留余埔租”,每甲收谷四石。另有“山租”、“山面杂租”等, 均为汉人佃租高山族土地所付的地租。 番大租 番大租清代台湾汉人垦耕“社番”土地所缴纳的大租。租额比汉人大租略低。有公有、私有之分, 公有者称公口粮租,由土目征收,作为“社番”公共费用; 私有者称私口粮租,由 “社番” 自收。 ☚ 隘租 碛地银 ☛ 番大租清代汉人租种台湾高山族土地所纳地租。清统一台湾后,大陆人民移台日增,侵垦高山族土地日多。雍正五年(1727),朝廷为避免纠纷加剧,规定高山族村社保留一定土地,即大社500甲(1甲约11市亩)、中社400甲、小社300甲,为各村社耕猎之地,不准汉人侵垦或租佃,规定数额以外多余荒地,可招汉佃开垦,向原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土地属村社公有,收取“公口粮租”,用以发给社众口粮、缴纳正供及社内公共费用;土地属家族或各房所有者,收取“私口粮租”,归各家族或各房所有。租分死、活二种,死租租率视地肥瘠以定,活租为收获量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不等。因高山族人大多不谙书算,社租常被侵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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