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
罪名。指劫掠人口的行为。略与掠互通。若劫掠人而后出卖,称“略卖”。《唐律疏议·贼盗律·略人略卖人条》规定: “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 为部曲者,流三千里; 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疏议曰:“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略卖人者,或为经略而卖之。” 又云: “和诱,谓和同相诱”;“和同相卖,谓元谋两和,相卖为奴婢者,卖人及被卖人,罪无首从,皆流二千里。”明、清律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 杀人者,斩。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