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成立之后的法律效果。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及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成立之后的法律效果,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有权将其留置的债务人的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债务人的债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留置权的优先效力,还表现在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 收取孳息权。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将收取的孳息抵偿债务。当然,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3) 保管、返还留置物。留置权人因占有留置物而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在被担保债权因清偿、抵销、混同等,或者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等原因而消灭。留置权消灭的,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财产返还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