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实现
亦称“留置权行使”。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处置该财产以实现其债权的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