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信托贷款又称 “委托贷款”或 “特定资金贷款”,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其自主使用的资金,按其指定的对象、范围、用途发放的贷款。此类贷款有三种: ❶财政委托贷款。指财政部门将资金交给信托机构办理基本建设 “拨改贷”以外的各种专项贷款。贷款项目的安排、条件、期限利率由委托、受托双方具体商定,并在委托协议中加以说明。 ❷部门和企业委托贷款。指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信托机构发放的贷款,其资金来源必须是委托单位的自有资金。贷款的投向、期限利率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进行商定。信托机构作为受托方不承担风险责任。 ❸集体企业或个人委托贷款。指个体或联合体用自有资金,委托信托机构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用途一般为注入流动资金,期限较短,利率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收。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有两种: ❶委托单位将资金存入信托机构,待运用对象确定以后,在基金额度内,指定信托部门陆续贷款。 ❷委托单位不预存基金,发生资金需要时,逐笔将资金交存信托机构,实行逐笔对应贷款。金融信托机构在开办此类贷款时,对资金仅负监督使用,到期收回本息的责任。如果发生非经营管理上的经营损失,要由委托单位承担。对此类贷款,信托机构按下列方法收取费用: ❶贷款利率由委托者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自行确定,其利息作为委托者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自行确定,其利息作为委托者的收益,信托机构只收取20~40%的信托报酬。 ❷信托机构按约定期限支付一定的委托存款利息。信托机构办理委托贷款时,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按高于委托存款的利率收取委托贷款利息。存贷利差作为信托手续费。 ❸委托者将专项基金无息存入信托机构,信托机构受托无息监督贷款。贷款到期不还,用款单位按有关规定付逾期利息。信托机构从逾期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