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田赋推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田赋推收国民党政府时期有关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办法。1934年国民党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决定实行“田赋推收”,规定:清丈土地和土地陈报这二项整理地籍的办法,都必须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即办理田赋推收。并于1940年公布《田赋推收通则》,主要内容是:土地产权转移时,其应负担的田赋随之而转移,一方面由原业主推出,另一方面由新业主接收。目的是为保持户地粮三者结合在一起,使地有所归,粮有所稽。田赋推收对田赋整理的关系极大。但由于田赋属地方税,各自为政,办理情况各异,收效甚少。1941年田赋收归中央,拟定田赋整理方案,于1942年公布 《办理田赋推收应注意事项》,厉行推收办法,但收效仍然不大。 田赋推收 田赋推收国民政府的田赋管理方法。如同宋代的“推割”,当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其应负担的田赋亦随之转移。因一面是原业主将相应田赋推出,另一面是新业主将应负担的田赋接收,故名。国民政府初期,田籍混乱,田赋负担不均现象严重,主要原因在于多年来田产转移时,田赋负担常未相应易主。为缓解田赋负担不均的矛盾,1934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在实行土地陈报以复查地籍的同时,要求“厉行田赋推收”。但因当时田赋划归各省地方收入,各省在田赋推收的施行过程中各自为政,更兼态度和条件各有差异,虽1940年中央曾制定《田赋推收通则》予以指导和整饬,仍收效甚微。1941年,田赋收归中央。国民政府即于1942年颁布 《办理田赋推收应行注意事项》,并有21省790县于田赋管理处设立专门科室督办其事务。但因经田赋推收后,会使逃税者难于逃税,征课者难于作弊营私,故奸吏劣绅百般阻挠,终未能彻底施行。 ☚ 总税务司 公库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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