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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❶原工资照发;对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资在行政8级以下的老干部,每年分别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❷在住房、看病、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除享受原有的合理的待遇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给予适当照顾。❸因工致残或由于病瘫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组织上可酌情给予补助。❹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离休后还可按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❺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14级、18级干部离休以后,可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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