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经济平衡
由生态平衡和经济平衡有机结合形成的复合平衡。与生态经济系统和生态经济效益一起,构成生态经济学基本层次的三个重要理论范畴。生态经济平衡不同于自然生态平衡,它是一个自然与经济结合的范畴。在现实经济发展中,人们所遇到的生态平衡实际上都已经是生态经济平衡。这是由于科学的不断发展和新技术的不断被采用,人的影响已经遍及自然界的各个角落,那种完全不受人类影响的纯自然生态平衡基本上已经不复存在。
人们运用生态经济平衡理论指导经济的发展,重要的一点是要看到它是推动实现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动力。人们发展经济必须依靠自然生态系统进行,也必然要对自然生态系统施加干扰 (如取用自然资源和排入污染)。当发展经济的这种干扰超过了自然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时,就会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于是就会向人们发出生态与经济不平衡的信号。人们据此就会自觉地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和对自然生态系统干扰的力度,从而使生态与经济达到新的平衡。
人们运用生态经济平衡理论范畴指导经济的发展,要看到生态经济平衡是一个相对的平衡。这是因为经济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前进的过程,它的发展永远不会停留在某一个固定的水平上。同时,自然生态系统的运行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它的发展也永远不会停留在原来某个固定的水平上。同时,人们运用生态经济平衡理论指导发展经济,也要看到它是一个动态的平衡。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实践中已经明显地看到,生态经济平衡总是由原来的某个不平衡状态发展到一个平衡状态,之后又由这个平衡状态发展到一个新的不平衡状态,然后又由这个新的不平衡状态发展到另一个新的平衡状态等。即生态经济平衡是在经济和生态不断发展的动态中才能不断得到保持的。人们运用生态经济平衡理论指导发展经济,还要看到它是一个可以控制的平衡。
人们发展经济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和运用客观规律作用的过程。一是客观规律 (包括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 的要求和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对之只能遵循和利用,而不能违背和进行改造,违反了就要受到客观自然和经济规律的惩罚。二是人们在客观规律面前不是无能为力的。人们不能改变自然规律和它的作用,但却可以发展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条件,如加进或加强某种生态经济系统要素,改进生态经济系统的具体组成,实质上是建立一个新的生态经济系统,使生态和经济规律的作用可以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从而为发展经济提供更大的生态经济效益。
人们在现实的经济发展中运用生态经济平衡理论范畴,还要区分为 “积极的生态平衡” 和 “消极的生态平衡”。有利于发展经济的生态平衡是前者,不利的是后者。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实践中,对自然生态系统的触动和 “破坏” 是不可避免的。当人们“破坏” 了原有的一个生态平衡,同时也就建立了另一个新的生态平衡。只要是这个新建立的生态平衡 (即生态经济平衡),既能够维持生态系统的正常顺畅运行,同时又能促进发展经济,可能就是一个积极的生态平衡,人们对之就不应该一律斥之为“破坏生态平衡” 而武断地予以否定 (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必须坚决保护的生态平衡除外)。人们在发展经济处理 “保护生态平衡” 问题上要同时避免两种错误倾向: 一种是不顾破坏生态平衡的倾向。人们已经认识到,过去只顾发展经济不顾保护生态平衡的做法是错误的。另一种是墨守原有的生态平衡,从而限制发展经济的倾向。这是一种消极保护生态平衡,实质是 “自然保护主义” 的做法。不顾一切地这样做同样也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