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2年,新疆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进行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县(县、市、区)共计8个。分别是沙湾县、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哈密市、阜康市、呼图壁县、布尔津县、石河子市。全区生态示范区总面积1105.9万公顷,占全区面积的6.7%。
生态示范区
利用生态经济学原理,以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建设为主要对象,以生态良性循环为基础,统一规划、综合建设,实现社会经济全面、健康持续发展的一定行政区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又对外开放的社会、经济、自然的复合生态系统。生态示范区建设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最基本的经济社会形式,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是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场重大革命。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根本目标是根据可持续发展规律和生态经济学原理,合理组织,积极推进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建立良性循环的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复合生态系统,确保在经济和社会得以发展、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得以满足的同时,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的改善。生态示范区建设可以乡、县和市域为基本单位组织实施,但多数是以县级行政区为界,充分利用当地自然和社会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地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