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消费法基本原则
生态消费法制定、实施,以及消费者参加消费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应是最能体现生态消费法的立法宗旨和实现生态消费法价值,并贯穿于生态消费法律体系的一般原则。结合生态消费的内涵、价值属性,以及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生态消费法包括三项原则。
❶消费正义原则。正义是人类的本性和美德,是人类活动的价值追求与理想。消费正义是对人类消费行为和消费模式的正义追问,是正义价值理念对消费领域的关照。消费正义原则作为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基本准则,集中体现着生态消费法的追求目标与理想。以消费正义作为生态消费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生态消费法及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会获得光明的引导,绝大多数社会主体亦会从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的以至高尚的利益。
❷环境义务原则。环境义务原则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应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环境问题是人类在自身发展的同时造成的。环境被认为是公共物品,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组织和个人,只要对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没有造成直接的损害就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出现的环境问题绝大多数由国家进行治理。随着环境危机愈演愈烈,环境问题的加剧,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负担越来越重,形成越治理,污染越严重,治不胜治的恶性循环。为此,多数国家开始明确环境责任主体,以使环境责任得到落实。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环境责任原则在法律当中体现的是针对生产者或经营者因生产或资源开发而带来的环境污染,对于消费者因生活消费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没有涉及。
❸国家和社会干预原则。消费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前提。从政府的职能看,克服市场的外部性所导致的无效率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 从促使消费方式转变的政策手段看,无论是各项法规和环境达标等命令措施,财政和税收等经济政策,还是教育、意识宣传等社会手段,都需要以政府为主体来推动和实施; 从法律本身来看,法律是社会的调整器,要有效地调整社会顺应时代精神和社会要求。生态消费法的社会本位要求国家对社会主体不合理的消费行为进行干预,或赋予绿色产品优越的市场地位,要求消费者对利用自己财产的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和限制,这看似违反了私法自治原则,侵犯了私法自治的领域,实则是整体主义对个人主义的约束,保障了公共利益和良好秩序,维护了更大的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