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市创建的基本条件与指标
规范和指导全国生态市创建工作的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生态市建设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
❶创建生态市的市域 (含地级行政区) 已委托相关单位编制 《生态市建设规划》,并已通过市人大审议,且颁布实施。
❷全市80%以上的县达到生态县建设指标,中心城市已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并获命名。
❸全市县级 (含县级市) 以上政府 (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 已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已纳入县 (含县级市) 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了相应的考核机制。
❹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近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资源 (特别是水资源) 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他市域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生态环境影响。在各项基本条件符合要求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可在经济、环境和社会三个方面进行生态建设,以实现区域内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生态市的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个方面,共28项评价指标。经济发展方面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年人均财政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三产业占GDP比例、单位GDP能耗、单位GDP水耗、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率和应当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等八项指标,内容涵盖了经济实力、经济结构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是森林覆盖率、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退化土地恢复治理率、城市空气质量、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主要污染物 (二氧化硫和COD) 排放强度、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旅游区环境达标率等10项指标,内容涵盖了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环境设施等方面。社会进步方面主要是城市生命线系统完好率、城市化水平、城市燃气普及率、采暖地区集中供热率、恩格尔系数、基尼系数、高等教育入学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和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等八项指标,内容涵盖城市化水平、基础设施、教育与保障等内容。这些指标可以根据各个市的实际情况,做出局部的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