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住宅区指标体系
按照建设生态住宅区的目标,为判定其设计、施工、使用、管理等级水平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件。生态住宅区指的是在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各环节充分体现节约资源与能源、减少环境负荷和创造健康舒适居住环境,与周围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住宅 (住区)。为贯彻 《环境保护法》,保证住宅 (住区)建设节约能源与资源、降低环境负荷,提高我国生态住宅 (住区) 建设总体水平,推进住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生态住宅 (住区) HJ/T351-2007》,自2007年11月1日实施。
生态住宅区指标体系主要分为: 场地环境规划,节能与能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住区水环境,材料与资源几个方面。生态住宅区评估标准主要参考了 《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 (2003版)》、《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 和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的 《绿色建筑评估体系 (LEED-NC2. 1版)》 中的生态技术评估体系对我国的住宅 (住区) 在场地环境规划、节能与能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住区水环境和材料与资源五个方面对住宅(住区) 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区位选址方面: 禁止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绿地和湿地; 禁止占用自然保护区和濒危动物栖息地;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用地应符合相关要求; 选择废弃土地进行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安全评估; 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空间和环境保护; 将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控制在国家和城市规划设计规定的范围之内,符合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 和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 以及地方相关规范的要求; 对住区用地的地质与水文状况做出分析,用地位于洪水水位之上 (或有可靠的城市防洪设施); 充分考虑到地震、台风、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保证空气、水的安全、卫生,避免噪声、光等因素带来的污染; 尽量避免位于污染源的下风或下游方向,室外空气质量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符合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的要求,环境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 的要求,场地电磁辐射符合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8702)和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局令) 的要求; 绿化方面: 绿地率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绿地本身的绿化覆盖率大于70%; 减少大气污染方面:住区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的要求; 住区内锅炉污染物排放符合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 的要求; 餐厅等饮食业污染物排放符合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试行)》 (GB18483) 的要求; 降低噪声污染方面: 住区环境噪声符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 的要求; 日照方面: 住宅规划按照所在地区的地理条件确定住宅间距,其日照标准符合当地相关标准要求; 节能与能源利用方面: 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或者建筑物耗热量、耗冷量指标符合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26)、《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75)和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以及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满足国家和地方的能源政策和法规。冷热源的能量转换效率ECC不低于本地区规定的限值; 空调设备能源效率等级应达到或优于国家相关空调设备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Ⅲ级要求; 采用集中空调采暖系统的住宅设置室温调控设施; 输配系统的输配系数TDC不低于三; 空调制冷设备和消防设备中不得采用含氯氟化碳 (CFCs) 的工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