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 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分总则、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3条,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申请、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探矿权或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及依法转让、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和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探矿权人享有优先采矿权,依法设立的勘查作业区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 开发矿产资源必须依法保护环境;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