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9月23日经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共5章30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内容:(1)界定暂住人口是指外省公民到本省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及本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县、市或本县、市的暂住人员。(2)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为公安机关, 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检查等管理工作。详细规定了暂住人口申请登记、领证的具体办法。(3)明确了有关单位对居住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用工单位或个人的责任,保护暂住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违者,暂住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或申诉。(4)规定了对暂住人员及留住、雇用暂住人口的单位、个人的奖励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