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
1989年5月4日,经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细则》共7章33条,分总则,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草原保护,草原建设,草原利用, 奖励和处罚, 附则。其适用范围包括(1)牧区及半农半牧区的草原;(2)农区的天然草山、草坡及人工草地;(3)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牧地。《细则》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畜牧业部门主管全省的草原管理工作,自治州、市(地区)、县(市、区)的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细则》执行中的问题由甘肃省畜牧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