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
1992年3月21 日经省政府批准, 3月30日发布施行。本规章是甘肃省实施《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 共19条。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并规定甘肃省地质资料机构是全省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和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承办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等业务。任何单位或个人, 未经原汇交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省地质资料机构馆藏的或借阅、复制的资料用于转让、出卖或其它营利活动。省地质资料机构不得承担有偿转让业务。本规定还作出了对无正当理由不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