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8月3日通过并公布施行的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地方性法规,共分7章44条。主要内容有:一工会的活动准则和主要任务:各级工会组织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维护法律、法规,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动员教育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 教育帮助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科学技术水平。(2)工会的组织原则: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程序组建工会,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各级工会自上报批准成立之日起, 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3)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要有同级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参加,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4)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责:国有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工会负责职工 (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对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处理。(5)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乡镇、私营、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此外,对法律责任亦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