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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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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主要内容: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上述企业在本省使用土地的,适用本办法。(二)省土地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地 (州、市)、县 (市、区)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三)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纳入国家年度计划。(四)中方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县、市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可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价入股, 兴办外商投资企业,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中方企业与外商投资者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 其土地使用权必须作价入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用地手续。(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有偿有限期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需要使用土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可采取有偿有限期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直接与原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一律无效。(六)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直接出让,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经开发整治后, 才能出让。(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建、规划、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八)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须持依法取得的法人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和项目批准文件, 按用地审批权限向有权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采取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 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与用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用地者按规定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予以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征拨用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选址定点, 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者和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后,汇总有关征地文件、图件,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予以登记, 核发土地使用证。(九)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十)外商投资使用土地的年限最长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半年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 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办理续延用地手续。(十二)外商投资企业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批准后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方可使用。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十三)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但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仍属国家所有, 如需开发利用, 应依照有关法律办理。(十四)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外, 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自批准用地之日起计收,当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收,不足半年的免收。也可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期内的全部使用费,一次缴清的,土地使用费调增时,不再加收。土地使用费的缴纳办法和土地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省土地管理局的规定执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相当于土地使用费标准10倍以下2倍以上的罚款,直至收回其土地使用权:❶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而擅自使用土地的;
❷不按合同规定的用地范围、条件、用途使用土地的;
❸非法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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