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规定
1995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甘政办发199562号文印发《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省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作出4条具体规定:(1)全省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畜牧局共同负责, 省经贸委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2) 畜禽屠宰防疫检疫, 仍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小型屠宰场不得实行自宰自检。(3)全省范围内的畜禽屠宰,实行 “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商务厅、省畜牧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税局制定有关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4)由省经贸委牵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畜牧局、省商务厅等部门参加,对全省畜禽屠宰场(点)进行清理和整顿,对布局不合理,经营设施不完善,不符合《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规定的屠宰场 (点), 要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