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查禁毒品的规定
1990年7月2日甘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2日公布施行; 1991年5月3日甘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了修改, 重新公布施行。共20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较详细地规定了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违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对不构成犯罪的予以劳动教养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对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人员规定了戒毒的具体要求和处罚的情节。同时对戒毒所的设置与管理,戒毒药品的管理等也作了详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