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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甘肃农村集市贸易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甘肃农村集市贸易

甘肃农村集市贸易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各地一度出现了限制、取缔集市贸易的情况。根据国务院1956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各地先后恢复了已关闭的农村集市贸易。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又出现了取缔、限制、关闭集市贸易的情况。如有的不准农民赶集,有的任意扩大一、二类农副产品范围,甚至有的地方规定:三类农副产品只要是国合商业收购经营的,都要交售给国合商业。猪、牛、羊、禽、蛋、瓜、果、菜、粮、油、肉及熟食品等,都不准农民上市出售。1961年11月2日,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作出《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决定》。决定允许除兰州市市区、较大的公路铁路车站外,在全省农村和城镇均可有组织、有领导地开放集市贸易。全省农村集市贸易由1960年的116个发展到1963年的629个。1962年2月25日,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对集市贸易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完成粮油征购任务的县市,允许粮食上市交易, 但不准私商插手经营。棉花 (包括土布、土纱)不论完成征购任务与否,一律不准上市。国家机关、团体、厂矿企业、部队、学校等单位,对国家统购派购物资, 一律不准在市场或者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购销活动。二类物资中,除已有规定不准上市的品种外,烟叶、烤烟、晒烟任何时候都不准上市,也不准来料加工。凡是国家统购包销,计划分配的工业品和手工业品,一律不准私商经营。1964年7月21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在《关于耕畜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甘南全州、天祝、肃北、肃南、阿克塞等地区为牧业区, 不开放耕畜交易市场。1964年8月13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在《关于加强粮油集市贸易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对农村粮油市场作了进一步严格的规定:粮油交易市场严禁私商插手,卖粮必须是自产自销,买粮必须自购自食,买卖数量不准超过30斤,油不准超过3斤。探亲访友只准携带粮食15斤。机关、团体、工矿、学校、部队等集体单位一律不准到集市上购买粮油。有营业执照的熟食商贩、合作店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粮油用量, 由粮食部门按议价供应, 不得到集市上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国家批准,不得下乡串户收购或换购粮油。随着上述精神和规定的贯彻执行,到1964年底, 全省农村集市贸易点减少为560个,年成交额下降为9 000万元。1966年 “文化大革命”开始,农村集市贸易再次受到政策上的严格限制。到1966年底, 全省农村集市贸易仅余474个, 全年成交额仅7 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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