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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为双方发生的纠纷。
发生价格争议时,一般可由价格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可按权限受理价格争议。
对于有价格违法行为受到物价检查部门处罚,但不服处罚决定的,不叫价格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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