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大陆同胞来台探病及奔丧申请作业规定”
1988年11月3日,由台湾当局 “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通过。规定从11月9日起实行该条例。台 “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局长汪元仁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申请事由:父、母、配偶或子、女因患重病或受重伤而有生命危险者; 父母、配偶年逾80岁,因患重病或受重伤而行动困难者;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2. 申请方式和留台期间规定: 国内、申请人员尚在大陆者,应经由香港地区来台,由在台父、母、配偶或子、女代为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请;由在台其他亲友代为申请者,应附具父、母、配偶或子、女或探病对象委托书。海外及香港地区:申请人已抵达香港地区者,应向香港金钟道89号奔达中心东座四楼的“中华旅行社”或九龙何文田自由道2号港九救济委员会内大陆同胞来台服务处申请,转“入出境管理局”核发来台旅行证,交由在台亲属或送“中华旅行社”转发。如申请人在其他海外地区,应向台湾驻外单位申请,再转“入出境管理局”办理旅行证。探病者限于医院开具诊断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一次为限。申请奔丧以死亡后六个月内申请一次为限。在台停留时间为两个月,如被探视对象亡故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得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请延长停留时间一个月。申请人必须具备“返港证”或第三地区有效之再入境签证,有效期至少为两个月,并持有来台旅行证、回程机票;以上物件不全,台湾海关得将申请人由原机遣送出境。汪元仁还声称,申请人若参加共产党,或台湾当局认定的所谓“叛乱组织”,以及所谓“涉有内乱罪、外患罪等”,则 “绝对不会获准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