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监督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监督 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监督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是银行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对开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和库存进行的监督管理。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凡一切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所有现金及票据,除准予保留之限额外,其余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办法存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不得存入私营行庄”,还规定“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间的相互往来,须使用转帐支票,经中国人民银行转帐,埠际之间往来,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汇拨,除发工资、向农村采购及在城市零星开支等必须使用现金部分外,均应用中国人民银行支票,不得以现金支付”。据此,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及所属行、处于同年5月实施现金管理,对各开户单位规定了库存现金限额。到1951年5月,皖南、皖北分行共有现金管理单位4470户,占应管单位5039户的88.7%。其中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单位3058个,占68.4%,自愿不留库存现金单位1412户,占31.6%。此后,在“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期间和1984年,现金管理制度三度受到冲击,银行放松了现金管理,有的地区取消了现金管理,敞开供应现金。所以国家又数次颁布有关现金管理方面的条例和规定,主要有1960年中央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实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报告》、1977年11月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和197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1987年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相应地,省人民银行在1961年、1977年和1985年也三度恢复和加强现金管理工作。1988年8月国务院颁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9月省人民银行转发总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0月起一并实行。此后现金管理工作一直遵此执行。《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对现金管理作了对开户单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使用现金的范围和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的实施责权等六个方面的规定,明确了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和现金管理的内审与外查方式和内容。近几年,伴随市场经济的发育,现金的实际使用范围逐渐扩展,现金管理有日益弱化的趋势。 ☚ 金融机构管理 经理国家金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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