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主义法学又译“实在主义法学”。 现实主义法学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强调对法应采取现实态度、法只是法官行为的一种法哲学倾向。它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派,表现了一种特殊的研究方法和思想方法。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姆斯、格雷、卢埃林、弗兰克、穆尔、奥利芬特等,他们以实用主义哲学为指导,强调行动中的法; 强调法的社会目的性; 强调把“实然”与“应然”分开,特别强调有必要用更切实可行的范畴来取代法学家的一般推论和概念。主要有以下特点:(1)是实证主义、社会学研究和心理学研究的结合,只考虑实际的法,重视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断言各种社会因素都要通过法官的个性起作用。(2) 认为法就是法院的判决或关于法院判决所作的预测。(3) 怀疑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法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和不稳定的。现实主义法学与社会法学在基本观点上十分相似,但它在许多具体观点上走向极端,这种立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所改变。现实主义法学与庞德为首的社会法学一起,在美国法学界长期占据支配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