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于生产、科研、生活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源进入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遭受损害以及人的正常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妨害时,行为人依法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一种。其构成要件有四: (1) 须被告污染环境,即存在由于被告从事的活动向人类环境排放废水、废气等有害物或者噪声、震动等有害因素的事实;(2)被告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现代世界各国大多制定有专门的环境保护法规,规定了必要的环境行为规则和排污标准,对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环境污染者各国大多认为其不负民事责任; (3) 须原告受有损害; (4) 被告违法污染环境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及城市建设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随着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各国立法对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多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强化污染者的责任,促使他们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积极防治环境污染。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特别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我国亦采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提出自己的损害,无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均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亦规定了污染单位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行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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