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定支
“以支定收”的对称。 划给地方财政一定的收入项目,由其自主安排支出。具体做法是:先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中央、地方自有固定收入,还有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的共享收入,再确定地方收支包干基数。地方按核定的财政支出,以上述收入顺次抵补,有余上缴中央,不足由中央给予定额补助。在此基础上确定的分成比例、地方上缴比例或定额补助数由中央核定后,几年不变。 由于地方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就要少支,故属于以收定支。这种体制下,增强了地方财政的自主性。 我国1958年改革预算体制时曾采用这种办法。1980-1985年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和1986年起实行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 都属于这种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