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锷家奴告主案
唐宪宗元和十年(公元815年)十二月,河东节度使王锷死。十一年十一月,王锷家二奴仆告王锷子王稷改其父遗表,匿所献家财。宪宗命留二奴于宫内,遣中使至东都洛阳检验王锷家财。宰相裴度谏道:“王锷既没,其所献之财已为不少。今又因奴告检括其家,臣恐诸将帅闻之,各以身后为忧。”宪宗闻言,急忙召回使者,将二奴付京兆府杖杀。唐律规定:凡部曲、奴婢告主人罪者,若非谋反逆判,其奴皆处绞刑。贞观二年(公元628年),唐太宗见当时常有奴婢告主人谋反的事情,而法律又允许这样做,认为如此行为深为弊害,其律条也不妥,遂令:自今有奴告主者,官司皆不得受理,告主之奴皆令斩决。唐律本禁止奴婢告主人以谋反逆判以外之罪,太宗又进一步禁止以任何罪名告主人。王锷家奴所告其子改遗表,匿家财之事,不是反逆之罪,依律,奴当处死。宪宗起初并未按律行事,企图括王锷家财,在裴度劝说下,才依律将告事之奴杖杀,而不治王稷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