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 王田制
新朝建立后实行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也称“王田”。是“王莽改制”的主要措施之一。新朝建立后,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问题,王莽于始建国元年(9)下诏实行王田制。其内容: (1)将全国土地收归国有,更名曰“王田”,不得买卖; (2)一家男子不满8人而田过1井(900亩)者,将超过部分分给宗族乡邻;(3)无地农民可按照一夫一妇百亩的标准,由国家授给土地;(4)如有非议和煽动反对王田制的,处以严刑峻法。王田制先后施行了3年,激起了社会各阶层普遍不满和反对。始建国四年(12)下令:“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汉书·王莽传》)被迫恢复土地买卖,事实上取消了王田制。
荷兰殖民者在台湾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荷兰侵占台湾期间,承袭本国制度,以台湾土地为其国王所有,而操实际统治之权的,则为荷兰东印度公司。耕种王田的,一律当作佃农看待,禁止土地私有,收割时课“十一”税,即抽取产量的十分之一作为租税。郑成功收复台湾后,将殖民者的“王田”全部没收,称为“官田”,为郑氏王室所有,仍按原收租方法收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