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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王田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王田

王田

字舜耕,号西楼(同时人王磐亦号西楼,明人或将二人混为一淡)。生卒年不详。明山东济南人。以县佐请老归田。为人机警戏谑,李开先《词谑》中有专条写其趣事。善画山水。喜为南北曲,传播甚广,惜今仅存小令三首,套数七套,皆写闺怨、风情之作,风格兼取幽婉与戏谑。王骥德评其曲云:“多近人情,兼善谐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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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田  wángtián

新莽時稱天下田爲王田,禁止買賣。《漢書·食貨志上》:“〔新莽始建國元年〕下令曰:“……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

王田

荷兰统治台湾时所霸占的汉族和高山族田地。每五甲(每甲折11市亩多)称一张犁,按土质的肥瘠分上中下三等。其“陂塘堤圳”修筑费用以及耕牛农具籽种等由荷兰殖民者资给, 每年交纳田租,上田每甲十八石,中田十五石六斗,下田十石二斗。郑成功收复台湾后,将其没收为“官田”,由官府供给生产资料,租给农民耕种,每年收取实物地租。

王田

王田

王莽改制时的土地制度。公元9年,王莽为制止日益剧烈的土地兼并而推行王田制度。规定一夫一妇受田百亩的标准,一家男口不满八人而占田超过一井(九百亩)者,余田分给九族邻里党乡。实际上是企图恢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国有土地制度下的井田制。由于背离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大趋势,公元12年终于终止执行。

☚ 名田   假民公田 ☛

王田

❶中国封建社会皇室所有土地的通称。
❷王莽建立新朝后所实行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名称。始建国元年(9年),王莽鉴于西汉末豪强兼并土地问题严重,下令禁止土地私有制,将所有土地收归封建国家所有,称王田;奴婢改称私属,王田和私属不准买卖。始建国四年(12年),因普遍反对,被迫准许土地和奴婢买卖,实际上取消了王田制。

王田

王田

明戏曲家、诗人、画家。字舜耕,号西楼,济南人。清王士祯在《分甘馀话》中,把他列为“早慧而年不得四十”的“明诗人”之一。性诙谐,喜为乐府词。明代高邮人王鸿渐(名磐),亦号西楼,且与舜耕同有《西楼乐府》传世,因而常被混淆。明王骥德在《曲律》中作过区分,并说:“舜耕之词,较鸿渐颇富,然大不如鸿渐精炼。”还说:“西楼(按:指鸿渐)工短调,翩翩都雅;舜耕多近人情,兼善谐谑。”时人也称王田:“信口为词,耸人听闻”,“脍炙人口,远近传播”。惜其《西楼乐府》今已无存、只有少数散曲见于《词谑》、《词林摘艳》、《北词广正谱》等书中。画擅山水,学高克恭,不失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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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田

王田

田制名。
❶王莽始建国元年( 9 ),为制止日益剧烈的土地兼并,巩固新朝统治, “更名天下田曰‘王田’, 奴婢曰 ‘私属’ , 皆不得买卖”,并规定一家男口不满八人而占田超过一井(九百亩)者,余田须分给九族邻里乡党;无田的按一夫一妇田百亩的标准,由政府授给土地。因当时土地私有制已根深蒂固,“王田”制度难以实行。加之制度不定,吏缘为奸,天下嚣然,迫使王莽不得不于始建国四年( 12 )取消禁止买卖土地的规定,王田制度遂废。
❷古代称国有土地为王田,渊源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传统观念。

☚ 度田   分田劫假 ☛
王田

王田

❶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归皇室所有的田地。通常亦称官田,实际为皇室私人所有。
❷王莽建立新朝后实行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其目的是制止日益剧烈的土地兼并。王莽于始建国元年 (公元9年) 下令将全国民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规定占田多的要拿出多余部分给无地或少地的人。原无地的农户可分给百亩田地。但当时土地私有制已根深蒂固,恢复王田制度只能是幻想。

☚ 籍田   官田 ☛

王田

17世纪初荷兰殖民主义在台湾所霸占的田地。荷兰殖民主义者侵占台湾后,下令把台湾土地收归荷兰东印度公司所有,并按土地沃瘠分为上、中、下三等,招募汉人和高山族人耕垦,供给耕牛、农具、籽种和修筑陂塘堤圳之费,征收高额地租,规定上田每甲(约十一市亩)每年征谷18石,中田15石6斗,下田12石2斗,把当地汉族和高山族农民变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佃户,进行残酷的殖民剥削。

王田

即“公田”,土地所有制形式之一。国有土地。《左传》昭公七年记载,楚芋尹无宇对楚灵王有过一段关于楚国土地所有制的议论:“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故《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可见楚国土地制度渊源于周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楚境内的土地属于楚王所有。《国语·楚语下》中,观射父对楚昭王说的“天子之田九畡,以食兆民,王取经入焉,以食万官”,也是说天楚国王田日益扩大。在王田中,百官被分给一定的土地作为俸禄即禄田,但只能收取田租,境内民人还是由楚王任命的代理人县公(或县尹)管理。王室赐予卿大夫和功臣贵族的封地,也多取于王田,这种封地虽在法理上属国家所有,但其性质已有了改变,为受封贵族世袭占有,属于私田。参见“禄田”、“封邑”。

王田

王莽时的土地制度,为新莽改制的重要内容。《汉书·王莽传》提到王田制:“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这是试图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并按孟子提出的一夫一妇授田百亩的井田制标准授田。后因受到普遍抵制,无法推行,被迫宣布废止,准许土地买卖。

王田

王莽新朝所实行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始建国元年(9),王莽为了解决豪强兼并土地的严重问题,下令废除土地私有制,将天下土地收归国有,称为“王田”,不许买卖。并按照孟子所说古代“井田制”的内容,规定丁男每人给田百亩,全家丁男不到八人,而占地超过一井(九百亩)的,多余的土地须分给亲族和乡邻无地、少地者。后因遭到普遍反对,未能贯彻。始建国四年(12),王莽被迫准许土地买卖,“王田”制度遂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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