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王瑞杀妻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王瑞杀妻案 王瑞杀妻案此案发生在清朝乾隆四十六年(公元1781年)。直隶省民王瑞之妻张氏想要回娘家看戏,受到公婆杨氏阻止,张氏执意要去,杨氏赶到街上将其拉住,张氏将杨氏推倒在地上。当时邻居王智亲眼看见,将杨氏从地上扶起送回家里。不久张氏用饭喂狗,杨氏看见后,斥责张氏,张氏不服,反骂杨氏如猪狗一般。当外出的王瑞和兄长王大陇回家后,“杨氏告知情由,王瑞气忿,踢伤张氏右膝,并向伊母劝慰。”张氏被丈夫踢伤,以杨氏挑唆其子殴打她为由,破口大骂不休。杨氏听闻,“忿不欲生”。王瑞责骂张氏,“张氏犹顶撞撒泼,以致王瑞忿激交加,起意致死”。王瑞遂纠同其兄王大陇将张氏用绳子勒死。案发后,经直隶总督审理,据《大清律例》规定,将案犯王瑞依“故杀妻拟绞”条,判处绞刑,将从犯王大陇依照“谋杀加功绞律量减一等拟流。”审结上报刑部,经复核,刑部认为《大清律例》规定:“妻殴夫之父母者,斩,骂者绞。”又“妻殴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此条后注云:“亲告,乃坐”,即言此类案件,要被害人亲属控告,官府才予受理。如此规定原恐夫妻不睦,或因他事起衅,乃殴毙之后捏情御罪,而父因溺爱其子,亦附会妄供,图脱子罪,故须亲告乃坐。如果媳妇忤逆其公婆,见证确凿,媳妇实系犯有应死之罪者,应当“准情引律以正伦常而维风化。”详核本案案情,刑部以为死者张氏乃悍泼之妇,实属罪干恶逆。对此“不但其母杨氏到案确供,且有邻人王智当场目睹,情非捏端,与亲告无异。其夫王瑞情切天论,忿激至毙,实属擅杀。”因此,此案应按《大清律例》“擅杀律”之规定判处。为此刑部驳复,原判将案犯王瑞依故杀律判处绞刑,“殊属情轻法重”,著合改判。不久,该督“遵驳将王瑞改照擅杀本律上减等拟徒,王大陇改照擅杀应死罪人杖一百。” ☚ 戴移孝父子被戳案 卓长龄因诗坐罪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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