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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王府庄田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王府庄田

王府庄田

明朝藩王等诸王占有的田地。王府庄田的来源分两种:
❶由皇帝赏赐,或藩王“求讨”或“乞请”赏赐的土地。洪武六年(1373年),赐给亲王土田各百顷,每年收租米七千八百石,以及湖地渔课米三千石。洪武九年规定,除供给亲王、郡王马匹饲料之外,准许王府垦辟荒地、河滩废地、牧马草场地,成为王府庄田的一部分。其后,赐田逐渐增多,弘治时(1488~1505年)徽、兴、岐、衡四王占田多至七千四百余顷;万历帝一次赐予潞王庄田二万余顷,所赐之田并非皆为官田、荒田,亦包括相当数量的有主民田,使大批农民丧失土地,沦为庄田佃户。赏赐、乞请、求讨的庄田属官田的收租权归王府。
❷“投献”和“陈献”的私人土地。所谓投献,系民田田主为了逃避国家赋役而自愿将土地献给王府,其中有相当部分系由土豪为讨好王府诬指别人的私田为自己的私田,投献王府,王府乘机将其兼并。投献或陈献的土地属王府私田。王府庄田是明代最腐朽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耕作王府庄田官田的佃户成为王府的附属民。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成化六年(1470年) 规定,停止王府向赐田佃户直接征租的作法,改由庄田所在州县代征佃户田租,王府从州县领取租谷,削弱了王府对佃户的直接控制能力。

☚ 没官田   勋贵庄田 ☛
王府庄田

王府庄田

明朝藩王等诸王占有的田地。洪武六年(1373),赐给亲王土田各百顷, 每年收租米7800石,以及湖地渔课米3000石。洪武九年,规定在月给亲王郡王马匹草料之外,准许王府垦辟废壤、河滩、牧马草场, 作为庄田。这是王府庄田最初形成的途径。亲王赐田多者达千顷,后来数额更大。弘治(1488—1505)时,徽、兴、岐、衡四王占田多至七千余顷。万历帝一次赐潞王庄田二万余顷。熹宗(1621—1627)时, 惠、桂、瑞三王庄田, 动以万计。王府庄田是明代土地所有制中一种最腐朽的形式。庄田内, 王府官员 “丈地征税, 旁午于道, 扈养厮役廪食以万计, 渔敛惨毒不忍闻。驾帖捕民, 格杀庄佃, 所在骚然。”这类庄田中来源于“赏赐”、“求讨”和“乞请”的部分, 所有权属于国家, 王府收纳地租, 可以世袭, 但不得买卖。成化六年(1470)下令, 凡钦赐庄田由本管州县代征佃户子粒, 王府从州县领取租谷。来源于侵夺、“投献”、“陈献”、购买得来的土地, 属王府所有, 可以任意处理。

☚ 商屯   勋贵庄田 ☛

王府庄田

明代建藩就国的亲王借助封建特权建立的庄田。洪熙(1425)以后,建藩就国的亲王凭借特权,通过钦赐、奏讨、投献等手段,大肆侵夺官民田土,不断建立和扩张王府庄田。嘉靖帝赐景王载圳的庄田达四万顷之多。福王常洵就藩河南府时,亦请庄田四万顷。“群臣力争,乃减其半”。河南土地不足,坐派山东、湖广协济。王府庄田都享有优免田赋的特权。耕种王府庄田的人户要向王府缴纳地租,名曰“庄田子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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