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管辖又称“专属管辖”。一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其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独占的、排他的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中的有关不动产案件和婚姻、家庭、继承等案件,同一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及公共利益有极密切的联系,只能由本国法院审理,他国法院不能对这些案件行使管辖权。当事人双方不能通过协议来改变独占管辖。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第34条),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24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