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狄骥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狄骥1859~1928Leon Duguit法国公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首创人。1886年起一直担任法国波尔多大学法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和国家》(1901),《公法研究》(1901~1902),《宪法论》(1911),《从拿破伦法典以来私法的变迁》(1912)和《公法的变迁》(1913)等。主要思想渊源是法国哲学家、社会学创始人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克姆的社会连带主义理论。认为社会连带关系不是道德概念,而是一切社会都存在的永恒不变的事实,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必然具有社会连带关系。这种连带关系分为两种,其一是求同的连带关系或机械的连带关系,即人们有共同的需要,这种需要只能通过共同生活来满足;其二是分工的连带关系或有机的连带关系。人们有不同的能力和需要,必须通过相互交换服务来满足这些需要。这种连带关系构成了社会规范的基础,支配着人们的精神。(1)法律观点。狄骥把社会规范分为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三种。认为法律规范在社会规范中为最高,违反了它要遭到人们自发要求的有组织的强力制裁,这种法律规范的整体便是客观法,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律是实在法。客观法具有自身的强制力量,实在法本身无约束力,客观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以客观法为生效条件,并以实现客观法为目的。狄骥把法律规则划分为规范性法律规则和建设性或技术性法律规则,认为前者是命令或禁止人们行为的规则,后者是为实现前类规则而制定的规则。实在法和技术性、建设性法律规则都源于国家,而客观法不是国家的产物,它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必须服从它。狄骥还反对主观主义的权利观念,认为当今社会,人是社会的人,因此只能有社会权利、客观权利,而没有个人权利、主观权利,公民在社会中只有尽连带关系的义务。(2)国家学说。狄骥认为,国家是强者和弱者的分化,或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政治上的分化。统治者可以支配被统治者,但国家必须服从客观法,客观法对强者和弱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一律适用。狄骥反对国家主权原则,主张以国家公务观念代替传统的主权观念,认为掌握权力的人没有主观权利,只有运用其权力组织公务,实现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3)在国际法领域,他认为国际法的基础是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的主体不是人格化的国家,而是组成国家的个体成员,国际法的目的在于维持社会际的连带关系,必须否定国家主权理论,代之以国际公务观念,以实现社会际的连带关系。 狄骥1859—1928Leon Duguit法国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狄骥自1886年起一直任法国波尔多大学法学教授并曾任该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要著作有:《公法研究》(1901——1903)、《宪法论》(1911)、《私法的变迁》(1912)、《公法的变迁》(1925)等。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是直接作为资产阶级革命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和国家主权等民主自由思想的对立物出现的。它的思想主要渊源于法国的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以及社会学家杜尔克姆关于社会连带主义的学说。狄骥主张要坚决摈弃探讨国家和法律本质的作法,宣传“社会连带关系”、“社会服务”,并把这套理论作为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他认为社会连带关系不是道德义务,而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事实,即人们必须生活在社会中,必然具有社会连带关系,这种关系包括同求的连带关系与分工的连带关系。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规范的基础。社会规范可分为经济、道德与法律三种规范,其中法律规范是最高的。狄骥将自己的法律论自称为“客观法”学说。按照他的观点,客观法根源于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社会连带关系,所以他说:“客观法是整个人类社会所固有的;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客观法就存在”;“一切人类社会都势必服从社会的纪律,这种纪律构成社会的客观法。”客观法应高于国家制定和实行的实在法。狄骥认为,国家来自于社会中强者和弱者的分化,强者统治弱者是为了保证弱者的利益,因而是合理的。国家的目的在于实现客观法。狄骥还倡导工团主义理论,说社会是由团体(包括国家这个最大的团体)组合而成的,一切权力属于团体,个人只有对团体的义务而没有权力。现代国家应是“雇主团体”和“工人团体”这样的“工团”协调而成的“工团国家”或“组合国家”。关于国际法,它同样是以不同集团成员间的连带关系为基础的,国际法的主体不是国家而是个人,借此以反对国家主权论。 狄骥1859~1928Leon Duguit法国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自1886年起一直担任法国波尔多大学法学教授,并曾任该校法学院院长。主要著作有《公法研究》(1901—1903)、《私法的变迁》(1912)、《宪法论》五卷(1921—1925)、《公法的变迁》(1925)等书。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是直接作为资产阶级革命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和国家主权等进步思想的对立物出现的。其渊源主要是A.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社会学家E.杜尔克姆关于连带关系学说,以及其他法学流派的个别观点。狄骥主张要坚决摈弃探讨国家和法律本质的作法,宣扬“社会连带关系”、“社会服务”,并以这套理论作为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他说社会连带关系不是道德义务,而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事实。即人们必须生活在社会之中这一点就要产生社会连带关系,其中包括同求连带关系和分工连带关系。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规范的基础。社会规范分为经济规范、道德规范、法律规范三种,其中法律规范是最高的。狄骥把自己的法律论称为“客观法”学说,客观法根源于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社会连带关系,所以他说:“客观法是整个人类社会所固有的;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客观法就存在”;“一切人类社会都势必服从社会的纪律,这种纪律构成社会的客观法”。客观法应高于国家制定和实行的实在法。狄骥认为,国家来自于社会中强者和弱者的分化,强者统治弱者是为了保证弱者的利益,因而是合理的。国家的目的在于实现客观法。狄骥还倡导工团主义,说社会是由团体(包括国家这个最大的团体)组合而成的,一切权力属于团体,个人只有对团体的义务而没有权利。现代国家应是“雇主团体”、“工人团体”这样的“工团”协调而成的“工团国家”或“组合国家”。关于国际法,它同样是以不同集团成员间的连带关系为基础的,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国家而是个人,国家主权论是不能成立的。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主要特征,是宣传阶级合作。但当他把所谓社会连带关系当作“客观法”时,却意味着要把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关系永恒化。至于他赤裸裸地强调国家是强者对弱者的统治、个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以及反对国家主权论,则显而易见地是帝国主义政治的需要。 狄骥1859—1928Leon Duguit法国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曾任法国波尔多大学法学教授、法学院院长。采用实证主义和 “社会分工”论,认为自然法、自然权利以及抽象的权利等主张都是形而上学; 由于人们有共同和不同的需要,因而存在同求和分工两种连带关系;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社会规范的基础,即客观法;国家制定的法律(实在法),应是客观法的反映,以实现客观法为目的。并认为国家来源于强者与弱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政治上的分化;反对国家主权,特别是反对人民主权和个人享有自然权利的学说,要求以他的国家公务观念代替主权观念,即国家并无主权,个人也无权利,都只有实现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私有财产也不是权利,只是客观的法律地位,执行一定的社会职能; 资本家和工人均按照分工担当不同社会职能,并共同尽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还主张建立包括一切阶级在内的工团,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组合国”。主要著作有《法和国家》 (1901)、《公法研究》 (1901—1902)、《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 (1908)、《宪法论》 (1911) 等。参见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 狄骥1859—1928Leon Duguit法国公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创始人。长期任波尔多大学教授。主要著有《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1901年)、《国家、政府和执政者》(1903年)、《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1908年)、《公法的变迁》(1913年)、《宪法论》(1927年第五版)等。用社会连带关系解释国家、法律等现象。参见“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