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时间犯罪得以成立的时间。可分为两种: (1) 普通犯罪时间。指某个普通的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时间对犯罪的成立并无影响,不具有实质性的法律意义。(2) 特定犯罪时间。法律上明文规定某一得以成立犯罪的时间。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犯罪时间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如中国刑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的“禁渔期”、“禁猎期”,即是构成非法捕捞罪和非法狩猎罪的必要要件。同时,犯罪时间对于计算追诉时效、正确适用法律有重要意义。各国确定追诉期限的时间标准不一。中国刑法第78条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时间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