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动力定型又称“犯罪定势”。犯罪人经过多次、反复操作所形成的,当一定刺激出现时便自动化、习惯化地产生犯罪心理和行为反应的趋向。其形成是反复操作,并得到正反馈强化的结果。正反馈可以是物质上的利益也可以是精神上的满足。形成后,行为人一旦面对某种刺激便会迅速作出行为反应,心理过程极为短暂,行为人甚至会自诉“想都没想”。如具有盗窃犯罪动力定型的罪犯,一旦见到无人看守的财物,即使是根本不需要的东西,也会顿起偷窃之心,并立即付诸实施。因其具有自动化、习惯化的特点,所以难以矫治,尤其难以根除,一旦具有合适的条件便极易反复,甚至当主体本身也下决心扭转时,也会“力不从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