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特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特赦tè shè动词。国家对某些有悔改表现的犯人或特定犯人减轻或免除刑罚,多用于褒义。 特赦tè shè国家对某些犯人或特定犯人减轻或免除刑罚。1889年傅云龙《游历日本图经》卷十九:“皇帝掌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命。”1912年3月29日伍廷芳《复沪军军法司函》:“查民国总统均有赦罪之权,即阅《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四十条内载,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等语。”1913年梁启超《进步党政务部特设宪法问题讨论会通告书》:“大总统行大赦、特赦权,应否经他机关之同意?” 赦免 赦免赦(赦宥;赦除;赦原;免赦;蠲赦) 宥(宥免;宥恕;宥赦) 贳(贳赦;贳贷) 释 舍 置 饶放 宽免 宽贷 洗贷 原除 原恕 原荡 原免 开销 ☚ 减罪 宽免 ☛ 免除 免除免(免去;免掉;倚免;寝免;蠲免) 除(除豁) 解(解释) 罢(罢去) 逭 豁(豁免;豁除;豁略;蠲豁) 撤 革(革除) 洗 寝夺 开去 开除 蠲除 蠲略 蠲罢 蠲省 赐蠲 另见:免税 免职 免罪 ☚ 排除 撤除 ☛ 免罪 免罪出罪 贷罪 贷罪 除罪 ☚ 宽大 减罪 ☛ 特赦tè shè特别赦免。《后汉书·王允传》:“今若名为恶逆而~~之,适足使其自疑。” 特赦对已被判处刑罚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赦免的一种。只适用于经过一定的服刑过程,确有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只免除犯罪分子的全部或部分刑罚,但不消灭其罪,再犯时仍可视为累犯,而且也不免除因犯罪而附带引起的民事责任。实行时一般应公布被赦人的名单。由国家元首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命令的方式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0条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自195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作出过7次特赦决定。即:1959年9月17日对于经过一定时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特赦;1960年11月19日和1961年12月16日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的特赦;1963年3月30日,1964年12月12日和1966年3月29日对于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特赦;1975年3月17日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的特赦。 特赦见〔曲赦〕。 特赦赦免的一种。国家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一部或全部执行。特点是: (1) 赦免的对象只限于特定的犯罪分子。(2) 只免除原判刑罚的全部或一部的执行,只赦刑不赦罪。特赦通常是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权力机关以命令的方式发布。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中国自195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1975年进行了共7次特赦。 特赦对特定犯罪人免除执行部分或全部刑罚的制度。详“赦免”。 特赦见“刑法学”中的“特赦”。 特赦国家对于某种犯罪者或特定的犯人,赦免其被判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措施执行的制度。通常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以发布特赦令实施。 特赦act of grace;free (/special/granting of)pardon 特赦special(/free/granting of)pardon act of grace 特赦special pardon; special amnes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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