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贷款业务
我国农业银行为特定目的对特定贷款对象所发放的一种高利率贷款。1985年8月宣布举办。资金来源于在农村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得占用计划内其他贷款资金,总额限于15亿元以内。贷款期限用于流动资金的不超过一年,用于固定资产的不超过两年。利率为年息的12%至14%,在少数市场利率较高的地区,经批准可适当提高。贷款对象限于在农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开户、有贷款关系的乡镇企业。贷款的条件是: 企业贷款项目的产品必须是国内市场或出口所急需; 贷款项目能够承受约定利率的负担并能按期归还本息; 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有足够经济实力的单位作担保。对新上马的项目,已淘汰的机械产品,重复建设,盲目引进的无效益工程,不得发放此种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