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1948年4月2日中国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有关建立专门审理共产党员或为共产党工作的人员的特别法庭的组织法规。主要内容:在南京和地方各大城市分设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高等特种刑事法庭;根据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对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规定的案件进行审理;特种法庭由审判长及审判官2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其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只有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可申请中央特别刑事法庭复判。在被告人被剥夺全部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这种复判规定没有实际意义。根据该条例组成的特种刑事法庭,实际是迫害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的反动法庭。条例的实施为国民党反动派滥施非刑、残害大批共产党人、爱国民主人士和劳动群众提供了法律依据。 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国民党政府的法院组织特别法规。1948年4月2日公布,同年4月21日施行。共11条。1947年国民党提出所谓“戡乱建国”方针,宣布要“戡平共匪叛乱”,颁布旨在镇压共产党人革命活动的《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规定违犯该条例的犯罪者中的非军人案件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依上述紧急治罪条例第8条制定了《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规定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中央特种刑事法庭与高等特种刑事法庭。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地点及管辖区由司法行政部决定;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市,隶属于司法院,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审判案件均采取合议制。 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1948年3月25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附有“特种刑庭审判条例”。条例规定:特种刑事法庭设中央和高等两级,凡被认为具有“危害国家”性质的案件统一归此庭审理;断案一律从严,被审判人不得上诉或控告。此法庭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专门镇压人民的爱国运动,它标志着国民党法西斯统治新的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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