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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特殊婚姻管理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特殊婚姻管理

特殊婚姻管理

主要指军人婚姻和涉外婚姻管理。
保障军人婚姻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保障革命军人婚姻。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军委总政治部、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也先后要求对现役军人婚姻认真保护。如女方提出离婚或解除婚约,必须说服教育。未经军人同意,不得判离。对破坏军婚的案件,要严肃处理。对转业建设回乡军人的婚姻问题,不能按一般婚姻问题对待。对残废军人婚姻也应保护。安徽根据以上规定,对军人婚姻予以严格保护。据怀远、金寨等县统计,1950—1954年调解军人婚姻纠纷200多起。1954年发生59起破坏军婚案件,依法判刑29人,逮捕待判13人,拘留7人,开除公职、党籍6人。1962年8月,省军区政治部、省人民检察院、省法院、省民政厅联合组成检查组,在庐江、无为、桐城、天长等27个县调查发现,自1958年以来,共发生破坏军婚案件700多起,大部分未作处理。当年12月,安徽省委、省人委作出指示,要求各地迅速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1980年,新婚姻法公布以后,经过全省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破坏军婚案件已很少见,军婚得到切实保障。
涉外婚姻管理 1983年10月,安徽省政府按照民政部涉外婚姻规定,指定合肥、芜湖、蚌埠三市民政局为安徽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马鞍山、铜陵市和宣城、徽州地区所属各县(市)到芜湖市民政局管理;安庆市和巢湖、六安地区所属各县(市)到合肥市民政局登记;淮南、淮北市和滁县、阜阳、宿县地区所属各县(市)到蚌埠市民政局登记。11月,省民政厅、省外事办公室、省公安厅联合规定,在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时,要细心审查,鉴别证件,搞清情况,严防差错。凡符合规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经局领导批准,给予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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