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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家子因家长赐予或其他原因而拥有的财产。因奴隶制经济的发展而产生。有(1) 家长授予特有产。由家长专供家属使用和收益的财产,所有权仍属家长。(2) 军役特有产。家子在服兵役中取得的财产。有完全的所有权。(3) 准军役特有产。君士坦丁帝 (约280—337)时扩大了军役特有产的范围,凡官吏、律师和教士对因公所得均按军役特有产对待。(4) 外亲授予特有产,创于君士坦丁时期,初仅限于子女继承其母所得的遗产,后凡不属前3者的特有产均属之,家属一般仅有虚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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