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的犯罪
对特定的犯罪法官得命令采取羁押措施。这些特定的犯罪是:(1)故意以暴力实施可处最高限度超逾8年徒刑的犯罪。凡涉及侵犯生命、身体完整性或人身自由,均被视为以暴力实施的犯罪;(2)盗窃车辆、或伪造与车辆有关的文件或车辆认别资料;伪造货币、债权证券、印花票证,或将之转手买卖;不法制造或贩卖毒品。这些犯罪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8年徒刑。如果嫌犯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处于产褥期间,法官得在命令羁押的批示内或在羁押期间,决定暂缓执行羁押措施。当上述应予暂缓执行的情况不再存在时,暂缓随即终止。如属处于产褥期的情况,则分娩后的第3个月终结时,暂缓随即终止。如出现下述情况时,法官应即批示废止强制措施;(1)措施并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条件下采用;(2)构成采用强制措施的情况不再存在。在执行羁押期间,法官应依职权每3个月进行一次复查羁押前提是否仍存,并决定羁押是否应予维持、代替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