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特奏名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特奏名科举考试名目之一。亦称“恩科”。宋制,举人年高而屡经省试或殿试落第者,遇殿试时,许由礼部贡院另立名册奏上,参加附试,称“特奏名”。礼部贡院合格奏名举人,则称“正奏名”。开宝三年(970),始命应试十五次以上终场的举人,具名奏闻,各赐本科出身,但规定今后不得为例。景德二年(1005)殿试,将合格的特奏名进士科举人,分赐本科及第、出身或同出身;诸科举人赐同学究出身,授官试衔。 特奏名科举考试的名目之一。宋制凡省试合格者,例由礼部列为名册上奏,以应殿试,而累经礼部试或殿试而落第者,根据参加考试的次数和应举者的年龄亦许礼部列出名册奏上,于殿试时附试之,称之为特奏名。而上述对于合格者的奏名,即称之为正奏名。咸平三(公元1000年)年殿试,正奏名的有陈尧咨等八百四十人,而特奏名者却有九百余人,其中有在后晋天福中参加过省试的。 特奏名凡乡试合格之贡士,于礼部试屡遭黜落或殿试落第,许累计前后应举试次数,并参照年龄之高下,经各州府保明申礼部,礼部依格核准后,记名特奏,不需再经解试、省试,径赴正奏名殿试之附试(于殿试之次日举行)。特奏名殿试成绩,真宗、仁宗朝分为三等,赐同本科出身、试将作监主簿与诸州长史、文学、助教(《宋会要·选举》3之18);英宗朝至徽宗朝,分为五等,第一等赐同本科出身、登仕郎(元丰改制前为将作监主簿),第二等京府助教,第三等上州文学,第四等下州文学,第五等诸州助教(《宋会要·选举》2之12、13)。南宋时,仍分五等:第一等第一名赐同进士出身,第二、三名赐同学究出身,其余第一等人为登仕郎,第二等京府助教(绍兴十八年后改为将仕郎),第三等上州文学,第四等下州文学,第五等诸州助教(《宋会要·选举》8之2)。特奏名无所谓落第者,皆入诸等之中。即使违犯考式,也赐“摄助教”(《宋会要·选举》2之12)。特奏名所赐官皆为试官、摄官或散官,非真命官,得守选后注官。有意义的是,特奏名与正奏名一样,取得了科举出身的资格,获得了入仕的机会。这对安抚士人、巩固科举制,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又成了宋代冗官的一个根源。《长编》卷356丙辰:“特奏名八百四十七人并释褐。”《宋史·选举志》1:“凡士贡于乡而屡绌于礼部,或廷试所不录者,积前后举数,参其年而差等之,遇亲策士则别籍其名以奏,径许附试,故曰特奏名。”(参张希清《论宋代科举中的特奏名》,刊《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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