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特别重大案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特别重大案件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我国司法机关依据一定标准将刑事案件分为:一般刑事案件;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三类。特别重大案件主要包括:(1)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2)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3)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4)爆炸、放火、放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数额巨大的,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5)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6)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7)走私、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或者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的;(8)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有国家绝密文件的;(9)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10)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众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11)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造成死亡数人或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的;(12)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而致人死亡或者影响极为恶劣的;(13)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价值数额巨大的;(14)以印刷的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15)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16)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17)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18)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特别重大案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在中国,司法机关为便于对刑事案件的管理而以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根据,对立案侦查的案件所作的分类之一。主要包括反革命情节严重的,使外宾人身遭受伤害或财物损失较大的,外国人犯罪情节严重的,地(司)级以上干部犯罪的,跨越省区的重大犯罪集团,其他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检察院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处罚较重大案件为重。一般由专 (市)级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立案侦查,必要时由省级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组织侦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择一部分案情复杂、特别重大或重要的案件进行指导,或参与侦查、起诉工作。有关司法文书及办案情况应及时呈报公安部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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