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登记的公信力
物权登记机构在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物权登记,使社会公众相信物权登记具有正确、合法的效力。基于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于信赖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即使后来证明该登记是错误的,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赋予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旨在保护信赖登记内容的交易人的利益,也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基础。但这毕竟是法律上对物权归属的一种“推定”,并不具备绝对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可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