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监督员制度
又称物价义务监督员制度。是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之外设立,由公民、法人和社会群众组织义务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制度。义务监督员的职责是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了解市场重要商品价格信息,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向社区和农民群众宣传价格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有关价格政策,是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联系群众的桥梁。1981年,天水地区12个县中有9个县先后建立了物价义务检查站。义务检查员采取组织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给物价检查证,有权独立行使价格检查职能。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受执法权主体资格制约,义务检查员不能独立行使价格检查和行政处罚,主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专业检查员的工作。截至2008年底,全市共成立价格义务监督服务站629个,聘请义务监督员1534人,其中人大代表138人,政协委员2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