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检查所
对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物价监督检查任务越来越重,为保证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1983年7月国务院批准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区 (州、盟)、大中城市和市辖区、县 (市) 设立物价检查所,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的物价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物价监督和处理违反物价法规和纪律案件的职权。各级物价检查所受同级物价部门领导。这是我国正式建立有组织保证的物价监督机构系统的开始。物价检查所的职权是: (1) 宣传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法规; (2) 监督执行物价分工管理权限、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工农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物资管理收费标准及其他劳务收费标准; (3) 监督检查违反价格法规的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物价检查工作,交流工作经验; (5) 组织和指导群众性的义务物价检查工作; (6) 协同工商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集市贸易价格进行指导和监督; (7) 上级物价检查所负责指导下级物价检查所的工作,并协助处理或直接处理重大违法案件; (8) 对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都有权进行物价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