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区粮食供应国家对牧区牧民口粮和牲畜饲料粮的保障措施。1954年起,粮食部门在农牧接壤区或皮毛集散地设点供粮。1958年7月开始,牧民口粮和牧业饲料按不同标准定量供应,放牧牲畜按规定标准补助。1960—1978年,农牧结合区执行牧业用粮先由农业社调剂,不足部分再由国家供应的政策。1979年起又全部纳入国家统销。1993年4月粮食销价放开后,对民丰等28个县(市)的牧民口粮分类补贴到人,每年由财政支付1500万元,直至1998年3月末。抗灾保畜饲料,粮食部门保本微利供应。1979—1997年,粮食部门共供应牧区平价粮食20.73亿千克。1998年4月起,牧区所需口粮、饲料,按粮食部门挂牌价满足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