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牛头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牛头税 又称牛具税。“猛安谋克部女直户所输之税也”(《金史》志第二十八《食货二》)。金太宗时继续在金内地实行受田制,从而确立的田赋制度。由于金朝的受田制依据于牛具,因此在田赋上也以牛具为征收单位,故称牛头税。天会三年(1125)太宗诏令一耒赋粟一石。次年(1126)又诏“内地诸路,每牛一具赋粟五斗,为定制”(《金史》志第二十八《食货二》)。大定二十一年(1181)再改为输三斗。此赋税制度的征收对象是奴隶主和部分平民,奴隶从事耕作但一无所获,故不在征税之列。进入中原地区后,对南迁的女真屯田户继续实行此制度。该制较汉族民户缴纳的田赋为轻。奴隶主贵族虽大量占田,但多采取各种方法逃避或转嫁税收,使得金政府在实际上所征税收无多。牛头地是女真奴隶制赖以存在的基础。 牛头税金代税制之一。亦称牛具税。是猛安谋克女真户所输之税。女真族的赋税,初无定制,乃根据需要的多寡而敛取。金太宗天会三年(1125),始令根据土地、户口、牛具收税。其制: 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官民占田无过四十具。 牛头税 牛头税税种名。金国置,即以牛具多少为交税的计算单位。《金史·食货志》: “牛头税: 即牛具税,猛安谋克部女真户所输之税也。其制每耒牛3头为1具,限民口25受田4顷4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1石,官民占田无过40具。天会三年 (公元1125年) 太宗以岁稔,官无储积以备饥馑,诏令1耒赋粟1石,每谋克别为一廪贮之。四年,诏内地诸路,每牛1具赋粟5斗,为定制……” ☚ 牛调 朋 ☛ 牛头税 牛头税一作“牛具税”。金代向猛安谋克女真户征收的田赋。金进入中原后,将所掠当地民田授予迁到中原的女真族,组织军屯,规定每耕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不过一石,官民占田无过四十具。所有分配到牛具税地的女真户,无论贵族或平民要按规定向国家交纳牛头税。天会四年(1126)每具改缴五斗,立为定制。后又改为三斗。这是游牧部落转为农耕部落时,以丁口、牛力而不以田亩多寡为标准的征税方式,较汉户所纳两税为轻。实际上女真族多不事农业,所能征得的税极少。 ☚ 撒花钱 物力钱 ☛ 牛头税金猛安谋克部女真户所纳赋税名。亦称“牛具税”。仅在女真族中实行。汉人和契丹人中无此税。即从牛头地所征的地税。女真族在建立金朝前土地公有,并无赋税。建国后,根据女真族聚族而居的实际情况,在猛安谋克的正户内授给牛头地,每年征收少量牛头税。其制:每耒牛3头为一具,限民25口受田4顷4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1石,每谋克别为1廪贮之以备荒。天会五年,复诏内地诸路,每年1具赋粟5斗,为定制。税额只及当时汉人负担的1/20或1/40,体现了对女真人的特殊优惠。大定二十三年(1183),根据对上京等二十二路的验实推排,有牛具384771具,在都宗室将军司有牛具304,迭剌、唐古二部五乣有牛具5066具。金中期后,随着牛头地制逐步转变为计口授田制,此税制也逐渐名存实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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