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邦兄弟与阿甘争产案
南宋年间,熊赈元生三子,熊邦、熊贤、熊资。熊资身死,其妻阿甘改嫁他人,仅存一在室女,家有田三百五十把,其价钱不满三百贯,依法尽由其女继承。后女身亡。熊邦、熊贤“争以其子立嗣,而阿甘又谓内田四百把系自置买,亦欲求分”,诉于官府,官府以为“立嗣之说,名虽为弟,志在得田。后来续买,亦非阿甘可以自随”。宋律户绝资产,全部没官,既使是立嗣,也只给四分之一,此案可不照例行事,除扣除十贯钱安葬其女外,余田均作三分,各给其一。主审官范西堂在判词的结尾曰:“此非法意,但官司从厚,听自抛拈。如有互争,却当照条施行。”可见宋代对于亲属内部的财产之争处理是比较灵活的。